时事背景:

      近日,宁夏银川一对老夫妻历时两年才办成离婚手续。老人女儿称,卡壳原因是母亲签字不合格,母亲是位盲人,手也风湿变形,为此练了一年的字。而涉事的西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则对此予以否认,称没有为难当事人,不可能让老人跑了两年都办不了手续,也不可能让练这么久的字。

时事评论:

      涉事双方说法歧异,一方说“盲人母亲练字一年才办成离婚”,一方说压根就没这么回事,孰是孰非令人殊难判断。但是,既然老夫妻2018年即有离婚之意,到涉事婚姻登记处咨询,而今年6月初才办结离婚,时间跨度之长,不免让人生疑。当初,涉事部门是怎么提供办事程序指引的?是否对老人造成了误导?这之间可有什么误会情形?涉事部门最好也回溯查一查。不拿出证据“自证清白”,而只自说自话简单予以否认,难以让人信服。

  《合同法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,当事人签字、盖章、按手印,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三选一即可。但关于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、离婚登记事项,民政部2015年底出台的新版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第36条及第56条,规定设置“签名……并按指纹”的“双保险”要求,缺一不可。
  并不否认,随着教育普及和社会进步,不识字签不了名的人几乎凤毛麟角,但也不能排除,老年人群体中还有不识字、不会写字的人存在此外,还有一些人因失明、手指残缺不全等残障因素难以签字。要完成其中一项都不容易,又何谈两项?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规定的加码要求,或有必要加以重新审视考察。
  姑且不谈涉事部门是否真让褚女士练了一年的字,单是6月2日当日,工作人员引导失明且因风湿手指变形的褚女士,颤巍巍、歪歪扭扭地前后签7次字,让人于心何忍?
  为便利残障人士办事,予弱势同胞以必要的人文关怀,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,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。对此,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第55条明确规定:“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,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、手语、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,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。”其实,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第13条也有“ 婚姻登记处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,并妥善保管音频和视频资料”的类似规定。
  但是,由涉事部门推脱“协调录音录像的设备需要时间”,并“考虑到褚女士会写字”,遂引导褚女士颤巍巍签下7次名可见,录音录像设备于涉事部门是缺失,并未成为其基本配置。不然,又何谈“临时协调”?配置录音录像等服务残障人士的辅助性设备,几十分钟至多个把小时,事情即可顺利办结。
  在各银行营业网点,音频、视频设备早成其固有配置,同为面向普罗大众,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,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也无妨向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学习,让音频视频等辅助性设备成为基本配置,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。
  木桶最短的那块木板,决定了木桶中水的容量。而残障人士的办事难易,则决定了一个公共服务部门的服务水准程度。

      (作者:于立生)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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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6月:“盲人练字一年才办成离婚”?录音录像设备岂能缺失

2020-06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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